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周边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职责,每段河湖名称、起点、终点、管理保护边界或者面积,河湖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河湖长名单应通过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