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