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有效省、市州、县(市、区)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助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处理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