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松花江、嫩江、图们江、伊通河、饮马河、鸭绿江、辉发河、东辽河、拉林河、浑江十条主要江河及查干湖,设立省、市州、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其他跨市州及跨县(市、区)的河湖,设立市州、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不跨县(市、区)的河湖,设立县、乡、村三级河湖长。

作为行政区界的河湖,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设立河湖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