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河湖保护的良好氛围。拓展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或者参与河湖保护工作,鼓励开展河湖保护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