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以及有潜在环境污染可能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未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设置警示标志、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打捞清除等措施,产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