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