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员。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