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锚泊期间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区、桥梁水域和禁锚区锚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前述区域紧急锚泊的,应当同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