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拦河蓄水、引水、水力发电等水利水电工程未设置永久性生态基流泄放设施,不能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的,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