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使用水工程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供水价格应当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结合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两部制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制定,按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