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保障生态用水需求,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湿地健康生态。拦河蓄水、引水、水力发电等水利水电工程应当设置永久性生态基流泄放设施,保证河道生态基流。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