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州、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行委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鼓励种草植树,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沙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