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雪)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雪)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