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水上娱乐、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

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设备和器具。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