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