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林草、水务、铁路、民航等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