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临时占用绿地超出报批时限或者改变绿地性质到期未还建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