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