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