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绿化管护单位和树木所有者,应当对树木的生长和养护管理进行定期检查,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因生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致使树木折断、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构)筑物及人身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