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进行公示或者公告。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植。
因树种、规格、立地条件等因素移植后较难成活的树木,应当就地保护。
城镇树木的高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树木管护单位进行修剪。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