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与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