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原址恢复,恢复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照程序另行报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施工期限报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