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管理。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自行管理。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