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镇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建设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所占绿地面积须在县(市、区)范围内还建,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