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建设需改变绿地性质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所占绿地面积须在县(市、区)范围内还建,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