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可绿化的空地,应当进行绿化建设。对闲置的可绿化用地,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临时绿化。对于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