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