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对彝族服饰实行生产性保护:

(一)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给予扶持;

(二)协助宣传、展示、推介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三)搭建与科技、文化创意、旅游、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

对彝族服饰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