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对彝族服饰实行生产性保护:(一)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给予扶持;(二)协助宣传、展示、推介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三)搭建与科技、文化创意、旅游、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对彝族服饰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