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存续状态濒危的彝族服饰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保护措施包括:

(一)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资金和展示、展演场地;

(二)征集、修复、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采用文字、照片、录像、录音等方式真实、完整记录相关知识和技艺流程;

(四)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培养后继传承人;

(五)维护、修缮相关场所、遗迹;

(六)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年事已高的彝族服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艺人及其掌握的知识技艺应当开展抢救性记录。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