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引导扶持,建设彝族服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彝族服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至少一项彝族服饰项目,至少一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彝族服饰的真实性、整体性及核心技艺的传承;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彝族服饰的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拍摄记录技艺流程;

(四)传承有序,富有成效;

(五)积极开展彝族服饰的展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育活动,在本地及周边地区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六)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彝族服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