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彝族服饰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建立保护名录、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保护措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具有区域代表性的传统彝族服饰进行遴选、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