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彝族服饰企业从事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