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彝族服饰创新创意成果申请专利、登记著作权,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彝族服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