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鼓励依法养殖、种植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动植物,鼓励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使用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