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八条有效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自由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民族公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各民族公民应当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