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工作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