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尊重民族差异,包容文化多样,加强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享、共乐的社会环境,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筑牢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众基础。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