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乡(镇)人大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视察。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