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