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乡(镇)、进村(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寺庙、进军营等创建活动。定期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先进)单位进行命名,对被命名的示范(先进)单位进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