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专项经费。所需经费分别按州、县(市)、乡(镇)不同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