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专项经费。所需经费分别按州、县(市)、乡(镇)不同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