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宣传教育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