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宣传教育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教师培训应当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强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学校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