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宣传教育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各族人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