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章 宣传教育第三十三条有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应当讲求实效,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与分批、重点与普及、理论与实践、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烈士陵园等场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