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宗教界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守法、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贯穿到讲经释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