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教育培养子女,传播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和社会和谐思想。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