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一)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民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职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各项活动;
(二)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凝聚、带领青少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进步的种子,使各民族青少年在相互帮助、相互学习中共同成长;
(三)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民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四)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