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